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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5-01-03 | 點閱數: 213

●本校114年健康檢查申請表

  • 申請健檢對象:編制內正式公教員工、於本校連續服務滿6個月之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又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前不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年度內退休人員,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 檢查完畢後,請檢附醫療院所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檢之註記)申請補助,並於補助額度內覈實給予補助,如有超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1311日起生效)補助標準(最高給兩日公假,課務自理)
  • 各級學校校長:每年16,000元或每232,000
  • 市立幼兒園園長:(1)滿50歲:每年16,000元或每232,000(2)未滿50歲:每年8,000元或每216,000
  • 滿50歲之公教人員:每年3,500元或每27,000
  • 滿40歲至49歲之公教人員每24,500
  • 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 1年且年滿 40 歲以上之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含職務代理人)
  • 未滿四十歲者公教暨聘僱人員、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且於本校連續服務滿6個月以上 (最高給半日公假,課務排代)
  1. 年滿65歲者,每年1,200元。
  2. 40-64歲者,每31,200元。
  3. 未滿40歲者,每51,200元。
  • 請於1141215日前辦理完成並檢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