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 意事項」,業經該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 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如附件),
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轉知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D號 函辦理。
二、該部於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 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 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
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 用。
三、相關附件亦可至本局首頁(https://www.tyc.edu.tw/)/便 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