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827987 (03)-4826764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文章列表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2-11 | 點閱數: 68
一、 依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 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2-10 | 點閱數: 64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一份。
重要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2-05 | 點閱數: 95
一、 依本府113年11月26日府人考字第1130330982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2986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為營造友善且安全的校園職場環境,請貴校(園)確實依前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校園職場霸凌之預防與處理工作。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2-04 | 點閱數: 195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2月2日總處給字第113000301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揭貸款經人事總處公開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獲選承作,辦理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三、 旨揭貸款辦理方式請洽臺銀公司國內各分行,亦可至該公司網站瞭解相關資訊(https://cln.bot.com.tw/fln/fln01002/020?product=HLN_01 )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2-02 | 點閱數: 121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113年11月27日客會語字第1136701110號函辦理。 二、 客委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定旨揭計畫。 三、 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2-02 | 點閱數: 48
一、 依據本府113年11月27日府勞條字第1130334832號函暨勞動部113年11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30148961C號函辦理。 二、 旨揭宣導影片已置於勞動部官方YouTube 頻道(網址:https://www.youtube.com/@mol1050) 及勞動部就業平等網(網址:https://eeweb.mol.gov.tw/front/698) ,惠請協助廣宣運用,俾利職場平權觀念之推廣。 三、 檢附勞動部來文供參。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1-29 | 點閱數: 103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5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本院獲選為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特規劃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4500元專案、7000元專案、16000元專案及32000專案(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供貴單位同仁酌參選擇,並以專案方式提供個人或團體預約受檢,附上體檢預約單(附件五)或直接來電即有專人服務。 二、 本方案含同行眷屬、單位約聘人員及工友均可依此優惠方案一併辦理,敬會貴單位公告所屬同仁知悉。  
重要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1-27 | 點閱數: 83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1-19 | 點閱數: 250
一、 依人事總處113年11月11日總處綜字第113100190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請於辦理旨揭案件時,確實依前開人事總處函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與各機關學校自訂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辦理,並踐行標準作業程序,妥適規劃辦理時程及時效管控;適時向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說明相關規定,並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1-08 | 點閱數: 206
一、 依據憲法法庭113年8月9日憲庭力108憲二214字第1131000452號公告憲判字第7號判決略以,教育部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違反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配原則;相關函釋以合格代理教師尚未獲得專任教職為由,(得)不採計其職前年資做出差別待遇,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相關授權之規定及函釋違憲部分,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二、 次依現行「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9點第3項明訂「代理教師需俟擔任...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