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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及對象,並自114年12月10日生效一案。
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6-01-14 | 點閱數: 54
一、
依行政院114年12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212號函及本府人事處115年1月9日准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1份。
二、
旨揭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業經行政院調增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另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屆滿65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視經費並斟酌實際任職情況,於1萬元上限內比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