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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公告
人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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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6-11 | 點閱數: 46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案原函暨附件影本各1份。
1) 1150609-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2) ATTACH1-教育部 函.pdf
3) ATTACH2-教育部 令.pdf
4) ATTACH3-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