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銓敘部115年7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5598546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為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修正規定及其執行作業所需,銓敘部前以115年6月8日部退三字第1155968007號函知,退休公務人員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每月退休(職)金,自115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該部重審處分審定結果辦理,本府業於115年6月11日府人給字第1150161728號函(計達)轉知在案。 |
| 四、 | 另前開銓敘部115年6月8日函所提部分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重審另案辦理人員,該部刻正逐案辦理重審中,並陸續將製發之重審處分及附表交由發放機關轉發退休人員,其中需補發差額者,如未及於115年8月1日發放差額,請各發放機關於收受重審處分後,儘速補辦差額發放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