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案件核發獎金及獎勵品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為激勵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人員工作熱忱,提升行政服務品質、校務治理績效及本府整體施政效能,特訂定本實施計畫,肯定兼任行政職務人員對校務推動及教育發展之貢獻。 |
| 三、 | 本實施計畫除學校校長、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學校籌備處主任之發給資格由本府教育局辦理審議外;餘校內兼任行政人員發給資格由各校或幼兒園教師成績考核相關機制辦理審議;前開校(園)長及籌備處主任114學年度發給資格審議結果,將由本府教育局另函通知。 |
| 四、 | 本實施計畫發給激勵獎金以學期為單位,114學年度第1學期追溯自114年9月1日實施,經審議符資格者,每人發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整;114學年度第2學期起,經審議符資格者,每人每學期發給6,000元整。 |
| 五、 | 本實施計畫114學年度之經費由本府教育局併同資格審議結果另案辦理核定及補助,請各校得先行辦理其餘兼任行政人員獎金發給審議事宜。本案如有相關疑義,請依所屬教育階段逕洽本府教育局各業務窗口: |
| (一) | 高級中等教育科:吳小姐(分機7592)。 |
| (二) | 國中教育科:李小姐(分機7522)。 |
| (三) | 國小教育科:繆先生(分機7420)。 |
| (四) | 幼兒教育科:林小姐(分機7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