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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12-11 | 點閱數: 65
一、
依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
檢附原函影本1份
1) 1131209-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2) ATTACH1-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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